技術轉移與知識產權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這是由技術轉移的標的物即技術成果的特性所決定的。知識產權服務是貫穿于技術轉移全過程的服務,有效的知識產權服務勢必能夠為高價值技術成果的轉移并實現產業化、商業化提供重要的手段支撐和法律保障。
市高企協會將從知識產權獲得、知識產權維護、知識產權交易這三個方面,全面闡述技術轉移各階段需要進行的知識產權服務內容。今天推出第二篇文章《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中“無形資產”的強力保障(下)》。
一般地說,知識產權交易是指通過市場化路徑,將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等,經由一定的機制設計或習慣而成的方式,進行有償轉讓、實施許可、作價入股、合作開發,充分發揮其效用的行為。
但不管以何種形式進行的知識產權交易,應在交易進行前,進行知識產權盡職調查,對涉及交易的核心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進行權屬調查、法律風險調查和價值評估等調查工作。
知識產權的權屬調查應包括以下重要內容:
(1)識別該技術成果產權,判斷技術成果的形成屬于自行開發?還是委托開發、合作開發?是屬于自行創作?還是委托創作或共同創作?
(2)識別該技術成果是否屬于職務發明、職務作品?
(3)識別職務發明、職務科技成果、職務作品的發明人、科技成果轉化人、作者獲取獎勵的權利依據和獎勵兌現情況;
(4)識別該技術成果產權單位是否有權對外轉移技術成果;
(5)識別該技術成果對外轉移是否需要獲得行政許可;
(6)識別該技術成果對外轉移的程序性規定;
(7)涉及商業秘密的項目還需起草或審閱《保密協議》。應通過以上調查,盡量避免知識產權權屬瑕疵帶來的交易風險。
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調查包括知識產權糾紛調查、質押許可等合同風險調查;交易前,應評估涉及交易的知識產權近五年內涉及的已結案的或正在審理的訴訟案件情況、無效情況,包括調查案件性質、訴訟法律關系和結案情況,以了解涉及交易的知識產權的權利穩定性及經營管理的狀況和基礎。
如果涉及交易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和有效性被第三方提出法律質疑,交易方應當分析其中的爭議焦點和可能的結果,尤其是可能要承擔的責任的大小、其對交易方獲取知識產權后相關運營管理的影響等等。
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調查應綜合考慮其法律價值因素、技術價值因素和市場價值因素。
法律價值因素主要包括:
(1)權屬的完整性,即該技術成果的所有人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權屬的完備程度。
權屬越完整,則其體現的價值就越大。一般而言,所有權的價值大于許可權,獨占許可權的價值大于排他許可權,排他許可權的價值大于普通許可。
(2)法律的保護程度,包括保護強度和穩定性兩個方面。
以專利為例,發明專利由于經過實質性審查,相對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其技術含量較高,申請的周期較長,但權利穩定性較好,因此價值也相對較高。而交易的對象如為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建議交易方要求權利人出具國家知識產權局檢索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證明其權利穩定性。
保護強度還包括專利文本的質量情況,有的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寬廣,能較好的保護專利權人的權利,而有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過于狹隘,僅僅保護專利權人的一部分的權利。這些均要進行評估分析。調查保護程度時還必須考慮剩余保護年限,一般要采取專利技術的經濟壽命與法定使用年限孰短的辦法來確定剩余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越長其價值越大。
技術價值因素主要考慮技術的成熟度和技術競爭優勢,技術實施過程中存在關鍵的技術訣竅,技術復雜程度高,而該技術訣竅不易被分析、試驗、模擬,則技術競爭優勢強,而技術的成熟度決定其產業化程度,即該技術可進行產業化的難易程度,實施的條件要求是否苛刻,進行產業化越容易,實施技術越容易進行,技術轉化實施的可能性就越大。
市場價值因素除了要考慮行業發展趨勢、市場規模、競爭對手分析等等,還主要包括國家政策適應性,也即是該技術實施所在的產業與國家產業政策一致性。只有技術與國家產業政策一致起來,才會得到國家及地方的支持,該項技術才會迅速形成產業,越是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技術實施的價值越能夠較快的發揮出來。而部分行業的特殊因素如醫藥行業的許可證、網絡安全技術的有關批準證書等,對價值評估的影響也較為重大,因為這些特殊因素是技術產業化實施的必備要件。
綜上,技術轉移是技術成果轉化落地的過程,究其本質是知識產權的轉讓或者部分的轉讓,以及帶來的權益的重新分配。在技術轉移的各個環節中知識產權工作舉足輕重,應不斷完善技術轉移中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資源優勢,使技術轉移建立在知識產權戰略基礎上,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轉移的可持續發展。